刑事证据排除的两种模式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则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模式,主要包括“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两种模式。从这两种模式的内涵、特点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展开探讨,并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
“依申请启动”模式:当事人主动主张权利
“依申请启动”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方式,要求对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赋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从实践来看,“依申请启动”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刑事证据排除的两种模式 图1
1. 主动性和自愿性:该模式要求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时,积极向法院提出申请。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主动性,也表明其对自己的权利有着清晰的认识和维护意识。
2. 程序性:在提出申请后,法院需要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这一过程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了司法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3. 举证责任分配:在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可能导致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4. 救济性:该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权利遭受侵害后的 remedies(补救措施),确保其能够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在实践中,许多案件都是通过“依申请启动”模式得以排除非法证据的。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材料发现,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涉嫌采用刑讯供手段获取口供,遂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经过庭前会议和庭审调查,合议庭认定存在刑讯供的可能性,并依法将相关口供予以排除。
“依职权启动”模式:法官自行发现并排除
与“依申请启动”模式不同,“依职权启动”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或法官主动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而无需依赖当事人的申请。这种模式更加注重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体现了法院对程序合法性的高度负责。
具体而言,“依职权启动”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动性:在这种模式下,法官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提出申请,而是通过阅卷、庭审调查等方式主动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形。
2. 全面性:由于法官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因此这种模式能够确保所有可能存在问题的证据都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了因当事人未提出申请而导致的遗漏。
3. 权威性: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在依职权启动程序时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公正。
4. 独立性:法官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会受到当事人或侦查机关的影响和干预,从而确保了审查过程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在实践中,“依职权启动”模式的应用也非常普遍。在某贪污案中,尽管被告人并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法官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部分证据的收集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法院决定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最终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
“两种模式”的比较与适用
1. 适用范围的不同:
“依申请启动”模式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的情形,且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依职权启动”模式则无需依赖当事人的申请,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启动相关程序。
2. 审查标准的不同:
在“依申请启动”模式下,法院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表面的合理性或可能性。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则进入实体审查阶段。
“依职权启动”模式则要求法官在阅卷和庭审过程中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3. 程序的差异:
“依申请启动”模式需要经过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及随后的庭前会议或庭审调查等程序。
“依职权启动”模式则由法官直接启动相关审查程序,无需经过当事人的申请环节。
存在的争议与未来发展
尽管“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两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之处。
1. 当事人举证难度较大:在“依申请启动”模式下,由于非法取证往往发生在侦查阶段,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很难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导致举证困难。
2. 法官审查标准不统一:在“依职权启动”模式下,不同法院和法官对是否启动审查程序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3. 程序衔接问题:两种模式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导致程序重复或冲突。
针对上述问题,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刑事证据排除的两种模式 图2
1. 完善证据收集与保存机制: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审前程序和证据管理制度,确保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审判机关。
2. 明确法官审查标准: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统一法官在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的审查标准。
3. 加强当事利保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和辩护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权利保障措施,降低其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举证难度。
4. 优化案件分流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审前程序或庭前会议制度,明确区分“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的适用条件,避免程序冲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两种模式各有特点,但在实践中相辅相成。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两种模式,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和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作用,仍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通过不断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将更加成熟和完善, 从而为构建公正、 司法更 transparent(透明) 的法治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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