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刑事诉讼法第53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世今生

作者:ID |

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老刑诉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重点围绕“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内容展开探讨,分析其历史地位、法律意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并结合新旧法律的对比,其修改和完善的方向。

论老刑事诉讼法第53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世今生 图1

论老刑事诉讼法第53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世今生 图1

老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内容与核心要点

1979年老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收集证据。凡经查实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

(二)以刑讯供等暴力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

(三)违反法律规定搜查、扣押、 interceptions 等侦查措施所获得的物证、书证或其他证据。”

这一条款被视为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标志。其核心要点在于:

- 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非法取证,包括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以及刑讯供等方式获得的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

- 对物证、书证的非法收集行为作出限制:特别强调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或 interceptions 等侦查活动所获得的证据不得采信。

这一规定在当时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开始重视人权保护,并对司法公正和法律严肃性产生了深远影响。

老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法律适用与疑难问题

尽管老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难点。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模糊性

老刑诉法对“非法方法”和“非法手段”的界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的具体形式和程度如何认定?“刑讯供”与其他暴力行为之间的界限又该如何区分?

2. 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论老刑事诉讼法第53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世今生 图2

论老刑事诉讼法第53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世今生 图2

在司法实践中,控方需要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但老刑诉法并未明确这一责任的具体承担主体及举证方式。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往往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可能出现“口供为中心”的局面。

3. 与相关法律条款的衔接问题

老刑诉法第五十三条与其他法律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间的关系并未明确。在非法证据排除后,如何处理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是否存在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嫌疑人脱罪的风险?

4. 司法实践中适用效果的局限

尽管老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执法观念的影响,这一规则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在某些案件中,即使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法院也可能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事实不清”为由而采信非法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对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与完善

2012年新刑诉法对老刑诉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重要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细化非法证据认定标准

新刑诉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应当由二人以上见证。”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操作指引。

2. 强化证明责任制度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供其收集的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这一规定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并赋予被告方更多的权利。

3.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明确界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审判期间,庭前会议中已确定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审质证环节简化审理程序。对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时进行重点调查。”

4. 增加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

新刑诉法第七十六条新增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强化了司法监督力度,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落实。

5. 与国际接轨:吸收先进经验

新刑诉法的还体现了对国际刑事诉讼规则的借鉴。引入“毒树之果”理论(即非法证据及其衍生物均应被排除)以及“任意取得”规则(指未经嫌疑人同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进一步提升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历史意义与现实启示

1. 历史意义

老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人权保护,并为后续法律规定奠定了基础。

2. 现实启示

尽管新刑诉法对老刑诉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但老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历史价值不可忽视。它为我们提供了以下重要启示:

- 法律理念的更新: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更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这一转变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 规则细化的必要性:通过新刑诉法的实践,我们认识到法律条款越具体、越明确,其实际操作效果越好。

- 司法监督的重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落实离不开司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作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起点,见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从1979年到2012年,这一条款的与修订过程不仅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进步,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我们有理由相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实现更加科学化、系统化的目标,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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