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贪污怎样定|贪污罪法律条文解读及司法实践分析

作者:谴责 |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至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财政管理秩序,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罪的认定标准经历了多次调整。1979年《刑法》首次明确将“贪污”作为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并在后续修法中不断细化相关条款。随着反斗争的深入,贪污罪的法律适用也更加严格。

现行《刑法》第382条规定:

刑法对贪污怎样定|贪污罪法律条文解读及司法实践分析 图1

刑法对贪污怎样定|贪污罪法律条文解读及司法实践分析 图1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

>

> 以单位名义实施前款犯罪的,依照本法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对贪污怎样定|贪污罪法律条文解读及司法实践分析 图2

刑法对怎样定|罪法律条文解读及司法实践分析 图2

这一条款明确了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第383条对于不同数额和情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

罪的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正式员工,以及依法授权行使公权力的组织成员。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心态。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的损失,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观行为: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将公物私分等行为。

4. 侵犯客体:国家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体而言,是指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公共资金的使用权。

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较为常见。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

> 不明知是、受贿的,经手或者管理上述财物后依然实施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行为有关的人都会构成共犯。只有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客观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人才能认定为共犯。

罪的法律条文演变

我国刑法对罪的法律适用经历了多次调整:

1. 79年《刑法》:首次确立了罪的概念,并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2. 83年《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罪纳入从严打击范围。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3. 7年《刑法》修订:增加了罪的具体处罚档次,并明确从轻处罚的情形(如主动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

4. 2025年《关于审理、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最新修订是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于从宽情节的具体适用条件。

“数额较大”的确定

根据司法实践,罪的定罪量刑关键在于“数额”与“情节”的综合判断。自87年首次就案件具体数额作出司法解释以来,“数额标准”经历了多次调整:

- 2023年的最新标准:一般地区“数额较大”认定为20万元以上,情节较重的10万元以上;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如犯罪对象为救灾款、医疗款等)的,可以从重处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数额”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事后退赃情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罪与公众认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社会各界对罪的认知也发生了显着变化:

1. 零容忍态度:广大民众对于公职人员的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表现出极大的反感,“拿了就是犯罪”成为普遍共识;

2. 社会危害性认识提升:人们逐渐认识到,个别公职人员的贪腐行为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更会严重损害党府的形象;

3. 法律信仰加强:通过媒体曝光和司法实践,公众对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信任度明显提高;

这种变化促使相关部门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并不断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罪作为一项严重职务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的侵害,更是对国家法律制度严肃性的挑战。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司法机关在适用相关法律时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既依法严惩罪犯,又注重保护和激励依法履职行为。

我们期待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教育、强化监督机制等综合措施,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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