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刑法贪污罪|贪污罪的概念与定罪量刑标准解析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①贪污罪的法律规定保护了所有单位的财物。在此意义上说,1979年刑法对不同法益主体的财产实行了平等保护,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但是,197年刑法却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相分离,而且贪污罪的法定刑重于职务侵占罪。虽然人们可以认为,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从严处罚,但却导致对国有财产(公共财产)的保护与对其他财产(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平等。可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时代,国有公司、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既然如此,对各种市场主体的法益就不应当区别对待。
贪污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一图读懂刑法贪污罪|贪污罪的概念与定罪量刑标准解析 图1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项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 中国的工作人员;
-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基于故意心态实施贪污行为,即明知是公共财产而非法占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3.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职位、职责依法或者受委托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
4. 客体: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的财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以及受托管理的财产等。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97年《刑法》修改后,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作为两个独立的罪名分别加以规定。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
2. 侵犯客体: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害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 法定刑:
贪污罪的法定刑较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一般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贪污罪的历史演变与现实意义
(一)历史演变
1. 1979年《刑法》:
对贪污罪的规定较为简单,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死刑。
2. 197年《刑法》:
将贪污罪和受贿罪单独设节,在分则“贪污贿赂罪”中详细规定了贪污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3. 2016年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
(二)现实意义
贪污罪是我国反斗争的核心罪名之一。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中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行为进行规制,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廉洁性。随着反工作不断深入,我国对贪污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典型案例屡见不鲜。
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定罪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规定,贪污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能仅需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刑事追究。
2. 数额巨大: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通常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犯罪分子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三)量刑影响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综合考虑以下情节来决定最终的量刑幅度:
- 贪污的具体数额;
- 犯罪手段是否恶劣;
- 是否退赃并积极赔偿损失;
- 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小等。
一图读懂刑法贪污罪|贪污罪的概念与定罪量刑标准解析 图2
贪污罪与其他相似犯罪的区分
(一)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 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
2. 侵犯客体:
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破坏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而职务侵占罪仅侵犯了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属于涉及公共财产的犯罪,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 主观故意:
贪污罪的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是暂时挪用公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行为:
贪污罪表现为通过侵吞、窃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并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期限未归还。
贪污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一)制度层面的防范
1. 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对贪污犯罪的立法规范,明确相关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2.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3. 推进反腐败国际
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共同打击跨国贪腐犯罪活动。
(二)社会层面的教育
1. 加强廉政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
2.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氛围。
贪污罪作为侵害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打击的重点。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健全,未来对贪污犯罪的治理将更加精准和高效。也需要广大公民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