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2条的解释与适用: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
刑法第272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谋利等行为的重要条款。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结合实际案例和司法实践,详细阐述刑法第272条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以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
刑法第272条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72条的解释与适用: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 图1
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或过失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罪名的核心在于“滥用职权”,即行为人超出其职务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行使权力,从而造成不利后果。
构成要件分析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财产。犯罪对象主要是国有财产或其他由国家工作人员经管的财物。
2. 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且其行为已经导致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其他非正当用途。
为亲友非法谋利: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打招呼、提供便利等方式,使亲友获取不应得的利益。
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或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签订重大合同等。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需注意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类型的职业人员。
4. 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忽视了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刑法第272条的解释与适用: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 图2
某国有企业财务主管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账上的50万元资金用于个人炒股。由于股市波动较大,张某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所挪用的款项。最终被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某作为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依法追缴赃款。
案例二:为亲友非法谋利案
基本案情
某国有贸易公司经理李某,在采购原材料时,擅自决定将业务交由其亲戚经营的公司完成。经查,该交易使得公司额外支出50万元,且所供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法律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为亲友非法谋利”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李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1. 法律与政策的衔接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犯罪事实。要注意结合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大背景,准确把握政策导向。
2.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办案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注重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客观行为及其后果关联性的证据材料。通过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固定行为主体的决策过程;通过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证实资金流向。
3. 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
在量刑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损失数额大小、行为人的悔改态度、是否退赃、社会影响等。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若行为人能够及时归还赃款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理。
刑法第272条作为打击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重要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该条款的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可以有效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在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相关法律适用工作仍需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各类新型案件的特点与挑战。
注:本文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整理而成,具体案件请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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