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特定多数人要素的认定与司法实践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手段多样化、技术化和隐蔽化的特征。此类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而且因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特定多数人”这一关键要素,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精准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该问题。
“不特定多数人”要素的法律内涵与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和隐蔽性,其犯罪对象亦呈现出显着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特征。
在法律理论中,“不特定多数人”是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其他类型诈骗犯罪的关键要素之一。具体而言,这一要素要求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数量众多的人群,而非特定的个别对象。其法律意义在于:一是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较高,涉及范围广泛;二是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概括故意,即明知可能诈骗不特定多数人仍然实施犯罪;三是为司法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提供了重要依据。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特定多数人”要素的认定与司法实践 图1
司法实践中“不特定多数人”认定的标准与难
在司法实践中,“不特定多数人”要素的认定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中的重和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争议和问题:
1. 群发式诈骗信息的认定
对于行为人通过群发、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诈骗信息的行为,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符合“不特定多数人”要素的要求。这种认定理由在于:行为人并未针对特定个人实施诈骗,而是采取了广泛撒网的方式,其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数量众多性。
2. 社交媒体传播诈骗信息的认定
随着社交的普及,部分诈骗分子开始利用朋友圈、群等相对封闭的社交空间进行诈骗信息的传播。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方面认为这种传播方式下的受害群体虽然范围较群发等方式更为有限,但仍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则认为由于传播范围受限,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有所弱化,可能影响电信网络诈骗罪的认定。
3. 针对单位或组织的诈骗行为
在某些案件中,诈骗行为是以某个单位或组织为侵害对象,而非直接针对自然人。这种情形下,“不特定多数人”要素的适用问题也引发了争议:一方面认为这类行为同样具备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则强调这种行为更接近于合同诈骗或其他类型犯罪,不应简单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准确认定“不特定多数人”要素的路径与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因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出以下认定路径和操作建议:
1. 坚持场景化标准
应当结合具体作案场景来判断行为是否符合“不特定多数人”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诈骗、在开放性社交发布诈骗信息等情形,较之仅针对群内部传播的诈骗行为,更符合该要素的要求。
2. 注重主客观相统一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将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相结合。即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具有广泛性的诈骗手段,还要考察其对侵害对象范围的认识和意图。
3. 明确区分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特定多数人”要素的认定与司法实践 图2
建议司法实践中明确不同情形下的认定标准:对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主体发送诈骗信息的,应认定为“不特定多数人”;而对于仅限于封闭圈子内传播的情形,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完善法律适用与制度建设
在法律层面,应当进一步细化有关“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标准。建议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不同作案方式下对犯罪对象的具体要求。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法司法人员对这一要素的认定能力;检察机关也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监督纠正个案中存在的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不特定多数人”要素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只有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对该要素的认定标准,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案例进行阐述)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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