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的司法认定与完善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爆发式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2018年颁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及2016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同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三大重要特征:以电信网络为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的非接触性、犯罪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重点探讨“不特定多数人”这一司法认定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不特定多数人”的法律定义与司法实践共识
在司法实践中,"不特定多数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根据《意见》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具体而言,行为人通过群发、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诈骗信息,符合"不特定多数人"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此类行为应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论处。
在近年来一些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QQ等即时通讯工具,向好友群发诈骗消息;或者通过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发布虚假信息,吸引不特定多数人注意。这些行为方式均符合"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和"犯罪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要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的司法认定与完善建议 图1
“不特定多数人”司法认定的难点与争议
尽管《指引》和《意见》明确了“不特定多数人”的重要位,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这一概念仍存在诸多争议。
(一)新型诈骗手段带来的挑战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的不断升级,在诸如、、抖音等相对封闭的社交工具内向好友群发消息或在空间、朋友圈发布动态方式传播诈骗信息的行为,引发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 对象范围界定: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发送诈骗信息的对象是否构成“不特定多数人”?
2. 传播方式认定: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发布诈骗信息,能否认定为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二)司法实践中“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标准不一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量化标准模糊:
有的法院要求达到一定的人数才能认定为"不特定多数人"
部分法院则认为只要信息传播范围超出特定群体即可
2. 证据审查难度大:
如何证明行为人的诈骗信息覆盖了不特定多数人?
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域外经验对完善我国法律的启示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美国 experience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犯罪的对象认定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态度。在一起利用社交媒体实施诈骗的案件中(People v. Smith, 2021),法院认为只要行为人意图向不特定发送诈骗信息,即可认定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
(二)日本实践
日本《改正刑法》引入了“电子公告牌暴力诽谤罪”,明确规定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犯罪加重处罚。这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
为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弥补现有法律缺陷,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以下
量化标准:明确规定达到一定发送次数或信息覆盖范围即可视为"不特定多数人"
证据规则:统一规定如何收集、审查相关证据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的司法认定与完善建议 图2
例外情形:对某些特殊诈骗手段作出例外规定
(二)建立动态评估机制
建议建立由司法机关主导,会同工信部门、互联网企业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定期评估新型诈骗手段,并及时更新法律适用标准。
(三)加强国际合作
鉴于网络犯罪的跨国性特点,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反网络犯罪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准确界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特定多数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是廓清当前司法实践中诸多争议的关键。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在坚持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注重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要密切关注新的诈骗手段的出现,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域外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