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刑法:挪用公款罪名的及相关变化

作者:GG |

挪用公款是指将公款占为己有或者用于个人、家庭等非法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的财政稳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归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用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公款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给自己或者亲友。

2. 将公款挪用给非国家工作人员。

3. 将公款挪用给个人、单位或者其他非法用途。

挪用公款的犯罪特征包括: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将公款从公共账户中取出,并用于个人、家庭等非法用途。

2. 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达到5000元以上。

3. 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公共财产,故意将其占为己有或者用于非法用途。

挪用公款的犯罪后果严重,对国家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行为严格处罚,以保障国家的财政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预防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国家和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

1. 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公款的合理使用。

2. 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廉政教育,减少滥用职权的机会。

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对挪用公款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为了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国家和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对挪用公款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7年新刑法:挪用公款罪名的及相关变化 图2

2017年新刑法:挪用公款罪名的及相关变化 图2

2017年新刑法:挪用公款罪名的及相关变化图1

2017年新刑法:挪用公款罪名的及相关变化图1

2017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实施。此次刑法修改对于挪用公款罪名的及相关变化引起了广泛关注。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名的规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占有为个人用途的行为。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和第三百九十三条中。

1. 挪用公款罪名的变化

新刑法将原来的“挪用公款”罪名为“滥用职权罪”所代替。滥用职权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2. 相关条款的变化

新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第三百九十三条款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三百九这条款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名的及相关变化的影响

1. 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名的规定,使得犯罪行为更具有实质性和严重性。滥用职权罪不仅包括了原来挪用公款罪名的行为,还涵盖了更广泛的滥用职权行为,如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对犯罪分子的影响

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名的规定,提高了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的处罚,对于那些严重滥用职权的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2017年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名的及相关变化,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严格打击和严厉处罚。对于从事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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