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作者:浪漫人生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通过虚构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开具、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这一罪名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因其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还可能为其他上游犯罪(如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等)创造条件,严重危害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经济秩序。围绕刑法第205条的规定,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难点以及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虚开发票罪的基本概念与立法沿革

1. 基本概念

虚开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采取虚构交易、虚开抬头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非法开具、出售或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类型的发票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对象。具体而言:

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图1

刑法第205条虚罪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图1

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刑罚种类为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其他普通发票(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等)若被虚开,则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罪”。

2. 立法沿革

我国对虚行为的规制最早可以追溯至1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之前。1982年《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作出初步规定,194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刑法第205条首次于1985年《全国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流氓罪的决定》中出现,后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现行版本如下:

> 第二百零五条 虚罪

> 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之二: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虚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第205条之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虚的行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然人犯罪,通常需要考察其主观故意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对于单位犯罪,则应重点审查单位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客观要件

(1)虚开的手段:根据《关于适用的决定》的理解,虚不仅包括直接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的行为,还包括扩大经营规模、改变商品性质等方式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具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用其他单位的发票冒充自己开具;

拆分或合并开具发票;

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图2

刑法第205条虚罪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图2

更改发票内容(如品名、金额等)。

(2)情节严重标准: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

虚开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以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涉及税额超出三十万元;

持有或者开具的一年以上累计虚数量在一千份以上。

3. 主观要件

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这意味着,即便客观上存在虚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并非故意,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交易习惯以及其对发票管理规定认知程度来判断主观恶意的程度。

4. 对象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都属于刑法第205条规定的保护范围。而普通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则通常不被视为本罪的对象。

虚罪典型案例分析

1. 案例一: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张某经营一家小规模商贸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在2019年至2021年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多家不需要实际交易的空壳公司获取大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5条之规定,且其虚金额达186万元,涉及税额32.4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评析: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例中,虽然发票的开具方为空壳公司(实际不存在真实交易),但真正的利益获得者是张某,因此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案例二:某物流公司虚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在没有任何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多家企业开具物流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统计,虚金额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该物流公司构成虚罪(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205条之规定,判处公司罚金二百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虚的行为,法院通常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刑,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双罚制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双罚”的原则。

虚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1. 如何认定虚与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虚罪与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至关重要。企业通过改变核算方式、选择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进行节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不应被视为犯罪。只有当行为人采取虚构交易、伪造资料等欺骗手段时,才能认定为虚罪。

2. 发票“中间人”或者居间人的责任认定

在实际案例中,经常出现的“发票中介”,他们并非直接与上游企业或真实需求方发生业务往来,而是通过赚取开票费的方式联系双方。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中间人”只是起到介绍、撮合的作用,并未参与实际虚的操作,则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将“中间人”视为共同犯罪人,因其为虚提供了便利条件。

3. 对“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根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把握。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法院可能掌握的尺度并不完全统一,因此需要结合发票面额、涉及税款数额、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虚罪的预防与治理建议

1. 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对发票开具、流转和抵扣全流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开票行为。

2. 严厉打击虚的“黑中介”

针对一些专门从事虚业务的社会闲散人员或公司,执法部门应当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切断虚的利益链条。

3. 提高企业及个人的税法意识

通过税收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理念。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 ”时背景下,更应注重加强对新兴经济领域的税收政策指导和宣传。

4. 完善法律体系与司法解释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并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文件,进一步明确虚罪的定性标准和量刑幅度。

虚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还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刑法通过设立虚罪名及其严厉的刑罚规定,体现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强烈打击态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定性,确保不枉不纵;也要注重综合施策,在加强刑罚处罚的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和法治宣传,构建良好的税收环境。

随着我国税务征管体系不断完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相信虚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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