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虚开发票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作者:Meets |

随着国家对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作为规制此类行为的重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以下简称“刑法201条”)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的作用。从虚罪的基本概念出发,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探讨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难点以及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分。

虚罪的基本概述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201条的规定,虚罪是指情节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本罪属于税法犯罪的一种,不仅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秩序,还可能为上游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供便利条件。

(一)虚罪的构成要件

1.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的行为,并且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虚开发票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1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虚开发票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1

2. 主观方面:明知而故意实施虚开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3. 客体方面: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破坏发票管理秩序。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虚开发票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虚开数量累计一千份以上。

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难点

(一)虚开发票的行为界定

司法实践中,虚开发票的具体形式包括:

1. 没有实际商品交易而开具发票;

2. 收付款双方均未收到真实发票,但通过其他方式虚构开票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骗取税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帮助他人逃避税务检查,则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虚开的发票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

虚开数量累计一千份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虚开发票后又用于其他 crimes(如骗取出口退税),则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定罪处理。

(三)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在虚开发票案件中,经常出现上下游链条式作案。对于单位实施的虚开发票行为,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虚开发票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

(一)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1. 客体不同:前者主要针对普通发票,而后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法律后果:虚开发票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虚开发票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2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虚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2

(二)与其他涉税犯罪的区分

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

与偷税、逃税罪的区别在于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

虚罪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述

2019年查处的一起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交易信息为多家企业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涉案发票数量总计150份。最终法院以虚罪定罪量刑。

(二)法律适用要点

在本案中: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虚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未造成直接税款损失(但可能为其他 crimes提供便利)。

虚罪的法律实践价值与完善建议

(一)法律适用上的困境

1. 定性难题:如何区分正常经营中的发票使用行为与犯罪行为。

2. 证据收集难:电子发票时下,部分虚拟交易难以查证。

(二)完善建议

1. 刑法溯及力问题。对于新旧法律衔接时期的案件处理应当明确适用原则。

2. 进一步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3. 建立更加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从根本上减少虚行为的发生。

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重要法律规定,刑法201条在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务制度的改革,法律适用中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改进。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税收安全,更关系到整个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

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办案,建议立法部门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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