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取保候审情形的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取保候审情形的若干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规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适用情形的审查和决定,制定本规定。
取保候审的定义与目的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逃避法律追究,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分子在诉讼过程中逃避法律追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起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销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可能故意犯罪;
2. 可能使用危险物品实施犯罪;
3. 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4. 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需要进行保护;
5. 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 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治疗,不能参加刑事诉讼的;
7. 处于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取保候审具有充分的认识,并同意接受取保候审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
(一)保证人
1. 保证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2. 保证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同事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family 关系,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犯罪分子侵害时,愿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的;
3. 保证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社会关系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财产,能够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金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取保候审机关交纳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取保候审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保证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元,但不得超过50万元;
3. 取保候审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存入专门账户,并定期对保证金进行监管。
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朋友、同事等具有担保能力的人,可以向取保候审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二)审查
取保候审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情况;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状况和行为表现;
4. 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5. 取保候审机关认为应当取保候审的其他情况。
(三)决定
取保候审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取保候审。
(四)执行
取保候审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担保人发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取保候审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之日起10日。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自被拘留或者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自取保候审机关作出决定的次日起计算。
取保候审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在取保候审期限内,取保候审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节有变化,需要对取保候审决定进行变更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向取保候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理由。取保候审机关审查后,作出变更决定。
(二)解除
在取保候审期限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担保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机关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监督与责任
(一)取保候审机关
1. 对取保候审决定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取保候审机关执行;
2. 对取保候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取保候审决定的执行。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担保人
1. 接受取保候审机关的监督,按照取保候审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2. 如遇取保候审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取保候审机关。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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