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期限的规定》
关于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公开、透明、合法的原则。”为了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行政法规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关于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目的和依据
《规定》的制定旨在明确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的期限要求,确保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提高行政法规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规定》依据《立法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授权范围和期限
1. 授权范围
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公开、透明、合法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为了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效率,本《规定》授权、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并对授权范围进行了明确。
2. 期限要求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公开、透明、合法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为了确保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本《规定》明确了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的期限要求。
期限计算
本《规定》所称的期限,是指从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起、审查、决定等各个阶段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的。
期限要求
1. 制定行政法规的期限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公开、透明、合法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为了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效率,本《规定》明确了制定行政法规的期限。
2.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期限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期限为三十日。法律对地方性法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制定自治条例的期限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自治条例的制定期限为四十日。法律对自治条例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制定单行条例的期限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单行条例的制定期限为二十日。法律对单行条例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期限的规定》 图1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期限的规定》的制定,旨在明确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的期限要求,提高行政法规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希望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遵守《规定》,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立法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