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监督权的行使与制约

作者:茶蘼 |

行政法作为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独特的性质和特点。监督权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国家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入研究行政法中监督权的行使与制约,对于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中监督权的含义与性质

(一)行政法中监督权的含义

行政法中的监督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具体而言,行政法中的监督权包括撤销权、监督权、检查权、质询权等。

(二)行政法中监督权的性质

行政法中监督权具有以下性质:

1. 民主性:监督权源于民主制度,体现为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协作。

2. 法律性:监督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3. 公正性:监督权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国家行政活动的公正性。

4. 制约性:监督权通过撤销权、监督权、检查权、质询权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制约与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发生。

行政法中监督权的行使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有撤销权、监督权等。

1. 撤销权:在国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或者之后,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该行为。撤销权主要体现为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包括撤销权人的撤销请求权、撤销权人的同意权等。

2. 监督权: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撤销权、检查权、质询权等。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有检查权、监督权等。

1. 检查权:国家行政机关有权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包括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规性、效率性等方面的检查。检查权主要体现为检查机关的检查权、审计机关的审计权等。

2. 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撤销权、监督权等。

(三)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权

国家审判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有监督权、质询权等。

1. 监督权:国家审判机关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撤销权、监督权等。

2. 质询权:国家审判机关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质询,要求行政机关回答与行政行为相关的问题。

行政法中监督权的制约

(一)行政系统内部制约

行政系统内部制约主要体现为行政程序的制约。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遵循的法定程序和规则。行政程序具有合法性、透明性、公正性、效率性等特点,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外部制约

外部制约主要体现为民主制度的制约。民主制度是指国家政治制度中,通过选举、议会、协商等途径,实现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之间相互监督与协作的制度。民主制度具有公正性、透明性、稳定性等特点,对于保障行政法中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中监督权的行使与制约是保障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通过深入研究行政法中监督权的性质、行使以及制约,有助于完善我国行政法治体系,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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