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范程序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条例。
第二条 本程序条例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行为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公开。
第五条 本程序条例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职能转变,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行政行为程序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行为的事由、理由、依据、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行为决定程序,明确行政行为的决定机关、程序、期限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程序,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及其他民主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行政行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行政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公正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行政行为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依法撤销权或者督促权。
第十三条 政协及其他民主监督组织应当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法律、法规 frameworks监督,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程序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公正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行为的事由、理由、依据、权利和义务等信息的;
(二)未建立健全内部行政行为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范程序条例 图1
(三)未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
(四)未依法公开行政行为信息的;
(五)未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程序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程序条例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条有未尽事宜,由法制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前的规定与本程序条例有冲突的,以本程序条例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