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最晚经营时间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市场竞争秩序,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服务行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二条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活动最晚经营时间管理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活动最晚经营时间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下列最晚经营时间规定:
(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在每日22点至次日凌晨6点之间进行。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活动最晚经营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最晚经营时间管理暂行规定 图1
(二)在经营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最晚经营时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对本规定的解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