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法规制定与实施条例

作者:谴责 |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和法律的原则,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

第四条 政府行政法规由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总理或者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的制定

第五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符合和法律的规定;

(三)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谐。

第六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命令;

(二)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审核、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四)或者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命令公布。

第七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的参与和表达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法规制定与实施条例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法规制定与实施条例 图1

行政法规的实施

第八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谐。

第九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实施,应当由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或者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十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实施,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行政法规的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进行,保障公众的参与和表达权利;

(二)促进政府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监督,应当由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或者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监督,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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