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法规制定与实施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和法律的原则,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
第四条 政府行政法规由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总理或者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的制定
第五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符合和法律的规定;
(三)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谐。
第六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命令;
(二)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审核、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四)或者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命令公布。
第七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的参与和表达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法规制定与实施条例 图1
行政法规的实施
第八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谐。
第九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实施,应当由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或者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十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实施,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行政法规的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进行,保障公众的参与和表达权利;
(二)促进政府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监督,应当由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或者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法规的监督,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