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规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制定,以国家行政机关规章形式发布,用以规范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教育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义务的平衡,体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的原则和宗旨。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教育行政职责,维护教育行政秩序,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置教育行政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加强教育行政队伍建设。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教育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教育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教育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有效。
教育行政许可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教育行政许可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教育行政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发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教育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由教育行政相对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教育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真实、合法、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规 图1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许可的内容包括:教育行政许可的种类、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决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教育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明确教育行政许可的内容、期限、履行要求等。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许可期限届满,教育行政相对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教育行政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奖励。奖励种类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职务晋升等。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限制人身自由等。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奖励与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等。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行政监督制度,完善监督程序,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废止的教育行政法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的理解与适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