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程序法》的规定,为了使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我国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条 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有利于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的部分条款。
(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部分条款。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公告 图1
(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流程的部分条款。
(四)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利于规范土地利用和保护的部分条款。
(五)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监管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 废止的行政法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废止的行政法规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冲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废止的行政法规的废止决定由决定,并在废止前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被废止的行政法规的实施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是为了简化政府管理流程,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更好地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确保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后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需要对废止的法规涉及的单位、个人进行解读、培训,帮助其适应新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第六条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需要对被废止的法规涉及的财政预算、人员进行调整。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财政预算、人员调整工作,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确保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后的相关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需要对被废止的法规涉及的国内外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评估。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应当认真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需要对被废止的法规涉及的制定、修改、废止过程进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应当认真相关经验教训,为今后制定、修改、废止法规提供借鉴。
第十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增强“”,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今天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