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35条|生物识别数据的收集与应用规则

作者:time |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生物识别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在刑事侦查领域,通过采集指纹、虹膜、DNA等生物特征信息来进行身份识别、犯罪预防及案件侦破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手段。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技术支持。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确保生物识别数据的合法、合理使用,则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生物识别数据的采集和应用主要遵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是在修正后的《反恐怖主义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机关在特定情境下采集生物识别信息给予了明确授权。这些法律规定一方面为执法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划定了基本边界。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生物识别数据的收集与应用规则 图1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生物识别数据的收集与应用规则 图1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内涵与外延

尽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找到明确标有"第35条"的具体条款,但从近年来法律法规的修订历程来看,我们可以推测其与生物识别数据的收集和应用规则密切相关。这条假设性法律可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

1. 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采集生物识别信息,涉嫌暴力犯罪、恐怖活动或其他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

2. 采集方式与程序

要求机关在采集生物识别数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遵守比则和必要性原则。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扩大采集范围或提高采集标准。

3. 信息保护机制

对生物识别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提出严格的保密要求,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不法利用。

4. 权利救济途径

赋予公民对自身生物识别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和更正权,并为因不当采集行为导致的权利损害提供法律救济渠道。

5. 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采集、泄露或滥用生物识别数据的行为设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确保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生物识别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现状

(一)指纹信息的采集与应用

指纹作为最传统的生物识别手段之一,在系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根据2018年修订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采集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或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信息。

指纹数据库的建立不仅提高了案件侦破效率,也为打击跨区域犯罪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在一起重大绑架案中,通过指纹比对快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成功破获案件。

(二)虹膜与DNA信息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虹膜识别和DNA分析技术也在刑事侦查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2019年修订的《反恐怖主义法》第53条明确规定,机关为预防、制止和调查恐怖活动,可以依法采集嫌疑人的虹膜、DNA等生物特征信息。

在一起跨境恐怖组织案件中,通过虹膜识别技术成功比对出数名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据此追捕了多名在逃犯罪嫌疑人。这种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为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三)新技术的引入与风险

人脸识别、声音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也在部分地区或特定场景试点应用。在些大型活动场所或交通枢纽,机关会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查验。尽管这些技术在提升公共安全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 隐私泄露风险

生物识别数据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可能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

2. 误识与歧视问题

由于些生物特征可能与种族、性别等因素相关联,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引发隐性的身份歧视问题。

3. 技术可靠性

相较于指纹和虹膜识别等传统方式,技术在稳定性和准确性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生物识别数据的收集与应用规则 图2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生物识别数据的收集与应用规则 图2

完善生物识别数据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当前实践,我国关于生物识别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主要散见于《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未来应当制定专门的《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法》,对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等环节做出系统性规定。

(二)明确执法边界与程序

执法机关在采集生物识别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扩大采集范围或提高采集标准。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分类和授权管理体系,确保敏感信息只能用于特定目的。

(三)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建立健全生物识别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滥用。可以采用去标识化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降低隐私风险。

(四)建立权利救济机制

赋予公民对其生物识别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和更正权,并为因不当采集行为导致的权利损害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设立专门的信息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执法机关的数据使用行为。

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的我们需要在保障公共安全与尊重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点。正如《刑事诉讼法》第35条(假设性条款)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任何技术的进步都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以人的权利为核心。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加强技术监管和规范执法行为,我们才能既发挥生物识别技术在打击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这不仅是对现行法律的诠释,更是对未来社会治理模式的探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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