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0之二:探讨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

作者:(污妖王) |

刑法280之二的内涵与外延

刑法280之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个条款,全称为“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条款主要针对那些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定。从刑法280之二的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刑法280之二的内涵

刑法280之二规定的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有组织、有纪律、有、有成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进行、串通、暴力、敲诈勒索、的组织。

2.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策划、指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支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

3. 危害社会治安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破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的法治和社会秩序,影响国家的繁荣稳定。

刑法280之二的外延

《刑法280之二:探讨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 图2

《刑法280之二:探讨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 图2

刑法280之二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种行为包括:组织、领导、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担任领导或者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这种行为包括:策划、指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支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

3.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刑法280之二所规定的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

刑法280之二是我国刑法中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主要针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定。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280之二:探讨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图1

《刑法280之二:探讨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图1

刑法280之二:探讨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

犯罪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的合法传唤是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了强制传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成为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刑法280之二:探讨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的研究,为我国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划清边界,以期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概念及特点

1. 强制传唤的概念与特点

强制传唤是指在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通过强制手段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前往司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强制传唤具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侦查机关通过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前往司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或者提供相关证据;(2)单方面性。被传唤人必须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前往司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或者提供相关证据;(3)合法性。强制传唤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范围。

2. 非法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性。非法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的;(2)不稳定性。非法证据的可靠性较低;(3)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

1. 合法性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合法性原则是判断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基本原则。对于强制传唤,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具体而言,强制传唤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传唤程序的合法性。传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传唤方式、传唤时间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2)传唤对象的合法性。传唤对象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3)传唤目的的合法性。传唤应当是为了获取案件相关证据或者调查犯罪事实。只有符合合法性原则的强制传唤,才能确保其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2. 自愿性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自愿性原则是判断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重要依据。对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在案件依据之外。具体而言,非法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被传唤人应当自愿接受传唤,不得被强制传唤;(2)真实性和完整性。非法证据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不得有修改、篡改等情况;(3)合法性。非法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3. 证据种类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原则是判断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对于强制传唤获取的证据,应当根据证据种类原则,判断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通过对《刑法280之二:探讨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的研究,我们强制传唤与非法证据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合法性、自愿性和证据种类等方面。只有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强制传唤证据,才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侦查,确保不获取非法证据,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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