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界定及司法适用

作者:枷锁 |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是两类性质相近但又有所区别的经济犯罪类型。它们都涉及对单位财物的不当处分,但在构成要件、主体范围以及司法适用上存在显着差异。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吞、挪用等行为的现象也越发频繁。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准确界定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概念边界,明确二者的司法认定标准,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系统阐述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界定,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探讨两罪在司法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和“非法占有目的”。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界定及司法适用 图1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界定及司法适用 图1

与挪用公款罪相比,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更为广泛,不仅限于公款或特定款项,还包括单位的一般财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也更广,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有单位的普通员工。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包括两类:一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非国有单位的普通员工。

2. 客观行为

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管理职责,也包括因工作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

3. 数额标准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起点为六万元以上。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数额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在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界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该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款,即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仅针对公款,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的一般财物;二是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暂时占有的“挪用”,而非永久性的“非法占有”。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观行为

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

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

3. 数额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数额起点为三万元以上。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数额在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在五百元至二百万元以上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分

尽管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但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是单位的一般财物,既包括国有单位的财物,也包括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限于公款,即国家所有的资金。

(二)主观故意不同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这种占有是最终的、完全的。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仅需具备暂时挪用的意图,并不要求一定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主体范围不同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包括所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界定及司法适用 图2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界定及司法适用 图2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李某利用其管理企业账务的便利条件,通过虚列支出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共计 80 万元转入自己控制的私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法律评析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主体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达到司法解释的标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案例二:挪用公款罪

案情简介

某国有银行分支机构行长张某因经营炒股账户需要资金,利用其管理该行备用金的职务便利,将 50 万元公款挪用至个人证券账户,并用于股票交易。三个月后,张某因未能及时归还被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

法律评析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挪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且数额达到司法解释的标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犯罪金额的认定

在处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案件时,必须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实际损失”。对于职务侵占罪,犯罪金额应以行为人实际占有的财物数额为准;对于挪用公款罪,则应以行为人实际挪用的公款数额为准。

(二)共同犯罪的处理

在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 often involve common criminals. For example, 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与他人共谋实施上述犯罪,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性质分别定罪处罚。

(三)酌情情节的考量

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情节:

行为人的悔罪态度;

案发前的退赃情况;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类经济犯罪,尽管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通过区分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和主体范围等要素,可以准确地区分两者的界限。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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