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资金挪用与职务侵占罪探析

作者:沉沦 |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主体,其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掏空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大股东掏空行为被曝光并受到法律制裁。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对掏空行为涉及的主要罪名——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进行系统分析,并探讨如何通过刑事手段有效规制掏空行为。

“掏空”上市公司?

“掏空”上市公司,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各种手段将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到自身或关联方名下,导致上市公司失去核心资产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退市甚至破产。

刑法中的资金挪用与职务侵占罪探析 图1

刑法中的资金挪用与职务侵占罪探析 图1

根据已有研究,“掏空”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低价转让公司资产:控股股东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上市公司优质资产出售给关联方。

2. 资金占用:通过关联交易、担保等方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 利益输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高薪、福利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支持。

4. 剥夺发展机会:通过控制董事会或管理层,阻止上市公司独立开展业务拓展。

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非法占有和侵害,构成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严重侵犯。从刑法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往往涉及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多个罪名。

掏空行为与刑法规范

1.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掏空行为中,大股东通常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拆借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以“借款”名义从上市公司提取大额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投资,而并无还款意图。这种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见《刑法》第271条)。该罪名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即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获得公司资产。

在掏空行为中,一些大股东会直接将上市公司资产转移至其关联方名下。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上市公司的 CEO 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核心专利技术低价转让给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导致上市公司失去核心技术优势。

3. 其他相关罪名

掏空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刑法条文。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大股东以公司名义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挪作他用,则可能构成此罪。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罪名专门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给上市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这一罪名,进一步强化了对掏空行为的刑事规制。该罪名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 犯罪主体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行为人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

- 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 情节严重。

掏空行为的刑事规制难点

刑法中的资金挪用与职务侵占罪探析 图2

刑法中的资金挪用与职务侵占罪探析 图2

尽管我国刑法对掏空行为的规定较为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难点:

1. 证据收集难:掏空行为往往呈现出隐蔽性特征。一些大股东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和资金运作掩盖其违法行为,导致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面临较大困难。

2. 法律适用模糊:掏空行为涉及多个罪名,如何准确界定各罪名之间的界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存在交叉地带,容易产生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3. 追赃难:即使相关责任人被绳之以法,往往由于资产已经被转移至境外或隐匿,导致受害者难以追回损失。

4. 刑罚执行力度不足:部分案件虽然走完刑事程序,但由于处罚力度有限(如仅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可能无法完全退赃,影响了受害方权益的实现。

完善掏空行为刑事规制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细化掏空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刑罚幅度。在《刑法》中新增专门针对控股股东掏空上市的条款。

2.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向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并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3. 提高证据收集能力:机关应当借助大数据技术,加强对上市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的监控,提升对掏空行为的识别和取证能力。

4. 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在追究控股股东刑事责任的也要保障中小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损失。建议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

5. 加强治理建设:完善上市内部监管体系,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批制度,从源头上遏制掏空行为的发生。

大股东掏空上市不仅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刑法手段规制掏空行为,是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治理等多个层面共同努力,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治理体系,为上市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王利军:《上市掏空行为的刑法规制》,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

2. 张明楷:《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3. 证监会关于“上市治理”相关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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