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权力犯罪|公职人员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刑事犯罪,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尤其是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如何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定性问题。从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详细分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概念与内涵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不正当行使职权,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二)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以权谋私,通过职务行为换取个人利益。
构成要件区别
(一)主体范围的不同
1.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工作的人员。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权力犯罪|公职人员犯罪 图1
2. 受贿罪的主体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范围更广,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客观行为的不同
1. 滥用职权罪表现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即使未获得个人利益。超越职权签发文件、违法行政决定等。
2. 受贿罪则突出"权钱交易"的特点,必须存在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主观故意的不同
1.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为主,也可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后果。
2.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进行权钱交易。
法律后果的区别
(一)定性影响
1. 如果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数罪并罚。
2. 如果仅仅是滥用职权未莸取个人利益,则仅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处罚标准不同
1.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根据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而定,通常起点刑罚较轻。
2. 受贿罪则根据收受财物的数额大小、情节轻重进行量刑,往往刑罚较重。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
(一)数罪并罚情形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的又收取了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则应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
(二)单独定性情形
1. 如果行为人仅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未获得任何好处,则只能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2.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则应认定为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权力犯罪|公职人员犯罪 图2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仅构成滥用职权罪
某局局长张某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违规批准一家污染企业落户。最终导致当地环境严重破坏。张某的行为并未收受任何好处,因此只能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数罪并罚情形
某国土局局长李某在审批土地过程中,既收取了申请企业的贿赂,又超越职权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符合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双重构成要件,因而以两罪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因果关系证明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受贿罪则主要关注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二)主观故意认定
在区分两罪时,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只有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并且依然实施时,才能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虽然都属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但在定性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着区别。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既要依法打击腐败行为,也要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秩序。对于构成两罪的情形,应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数罪并罚,确保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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