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制与适用
滥用职权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可能实施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其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公权力的正当行使。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修正案(九)》对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和完善。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入手,分析其主要内容、法律适用要点及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并探讨如何更好地规制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制与适用 图1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立法沿革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不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或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作为渎职罪的一种,滥用职权罪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刑法》的颁布。由于当时法律体系和法治理念的局限性,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规定较为原则,且在实践中适用范围和标准也不够明确。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关条款进行了重要调整。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修正是我国反斗争深化和权力监督机制完善的直接体现。
《刑法修正案(九)》中滥用职权罪的主要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滥用职权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重要修改:
1. 犯罪主体的扩展:
根据修正后的第397条,不仅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依法履行公务的其他人员,都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这一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公权力主体的概念,扩大了对公权力滥用行为的规制范围。
2. 罪状描述的细化:
修正案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的,均构成犯罪。较之旧法,新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和认定。
3.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修正案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表述,并列举了若干加重处罚的情节,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面临更高的刑罚。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对滥用职权行为的严惩态度,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清晰的量刑标准。
4. 共犯条款的补充:
修正案还增加了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联人员在滥用职权过程中的共同责任。这有利于打击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链条中的各个环节。
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与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是一个重要课题。以下是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1. 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滥用职权行为必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这是构成该罪的关键要件。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损害的范围、程度以及影响等因素。在环境保护领域滥用职权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在经济管理中因决策失误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均可认定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2. 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滥用职权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并客观上实施了超越职权或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一过程往往涉及大量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对司法资源提出了较求。
3. 情节严重与特别重大损失的区分:
修正案将“情节严重”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但对于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和“特别重大损失”,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滥用职权的方式以及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因素。
4. 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其他犯罪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和竞合性。在滥用职权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罪的典型案例与争议问题
随着反工作的深入推进,滥用职权犯罪案件逐渐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以下选取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争议问题:
1.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环保局局长滥用职权案
环保局局长在审批企业排污许可证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核,导致一家严重污染的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最终造成附近居民健康损害和环境生态破坏。本案中,该局长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职权,且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利益损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副局长职务犯罪案
局副局长在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私自干预案件侦查方向,导致无辜者被错捕、错判。最终不仅造成了被害人的权益损失,还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公众不满情绪。此案充分体现了滥用职权行为对司法公正的危害。
2. 争议问题探讨:
(1)主观故意的认定:
在实践中,如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是一个难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声称其行为是基于“工作失误”或“服从上级指示”,从而试图规避刑事责任。对此,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客观证据和主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交叉罪名的竞合:
如前所述,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竞合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如何准确区分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并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
部分案件中,滥用职权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的责任人,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体系,避免“追责过宽”或“追责不足”的现象,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对《刑法修正案(九)》滥用职权罪规定的完善建议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已经较为全面,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未来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建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和“特别重大损失”的具体情形,减少司法实践中主观性过强的问题。
2.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在反斗争中,应当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预防和监督。可以通过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降低滥用职权犯罪的发生率。
3. 加强国际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一些跨国公司和个人可能通过境外交叉投资等形式规避国内法律规制。建议进一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打击跨境滥用职权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是我国反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对该规定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可以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也有助于推动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我们期待通过不断的法律完善和制度创新,构建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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