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第五十三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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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为调整我国犯罪及其相关问题,维护国家法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法律之规定,制定之。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为明确刑事责任之种类、承担方式及其相关内容,特作此条。

刑事责任之种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之种类,包括刑事责任之主刑与附加刑。

(一)刑事责任之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刑罚。主刑之种类,根据刑法规定,分为以下几种:

1. 拘役:是指对犯罪人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由机关执行的刑罚。

2. 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中期剥夺人身自由,由监狱执行的刑罚。

3. 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由监狱执行的刑罚。

4. 死刑:是指对犯罪人采取生命剥夺的刑罚。

(二)刑事责任之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对犯罪人采取的附加的刑罚。附加刑之种类,根据刑法规定,分为以下几种:

1.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对犯罪人剥夺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2. 没收财产:是指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收缴,不再发还的刑罚。

3. 驱出处境:是指对犯罪人强制驱逐出我国领域的刑罚。

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主动承担

刑法条文第五十三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图1

刑法条文第五十三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图1

1.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2.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主动到机关投案自首,或者在司法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的行为。

(二)被动承担

1. 被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因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群众举报,被动到案的行为。

2. 赔偿:是指犯罪人对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之相关内容

刑事责任之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责任之追究

1. 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有权追究刑事责任。

2. 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机关对于犯罪行为,应当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对于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审查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案件,应当依法审判。

(二)刑事责任之执行

1. 刑事责任之执行主体: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均有权执行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之执行程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应当送入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罚金等轻型刑罚的犯罪人,应当送入看守所、拘留所执行。

(三)刑事责任之变更

1. 刑事责任之变更,是指在刑事责任的执行过程中,因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发生变化,监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对刑事责任的执行作出变更决定。

2. 刑事责任之变更程序:监狱对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犯罪人,可以依法减刑;检察机关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较好的犯罪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机关对于在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优秀的犯罪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刑事责任之消灭

1. 刑事责任之消灭,是指犯罪人在执行刑事责任过程中,因死亡等原因,使得刑事责任不再追究。

2. 刑事责任之消灭程序:犯罪人在执行刑事责任过程中,因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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