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作者:Bond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下简称“帮信罪”)逐渐成为一类高发的刑事犯罪。特别是在吉林省通化地区,由于其特殊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现出一些独特的现象和问题。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吉林通化地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现状及治理对策。

吉林通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定义与现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发生在电信诈骗、网络、网络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中。

在吉林省通化地区,由于其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和经济相对落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当地年轻人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不足以及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部分年轻人为了牟取暴利,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账户出售给他人,用于接收涉案资金。还有一些人专门从事技术支持,为上游犯罪提供服务器租赁、域名注册等服务。

吉林通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图1

吉林通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图1

从司法统计数据来看,吉林省通化地区的帮信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2023年已占到了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15%以上。这一现象不仅严重危害了当地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还造成了大量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吉林通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特与法律适用难

在吉林通化地区,帮忙信罪主要有以下特:其一,主观故意较为隐蔽。大多数涉案人员并非直接参与上游犯罪,而是在不知道具体用途的情况下出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账户等;其二,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除传统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外,还包括为犯罪分子搭建游戏网站、代理游戏推广等新型作案手法;其三,犯罪手段高度智能化和专业化。一些涉案人员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技术,能够利用漏洞绕过安全防护措施。

在法律适用方面,如何准确认定“明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部分案件中,涉案人员仅知道自己出租的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并不清楚具体用途是什么。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明知”,需要结合具体的客观证据和主观认知进行综合判断。在共同犯罪认定上,还存在罪名适用分歧问题。某些行为既可以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以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典型案例评析

2022年,在吉林省通化市发生了一起典型的重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获取返。经过法院审理,刘某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刘某不仅自己参与犯罪,还伙同多人形成了一个较为专业的犯罪团伙。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联系上游诈骗团伙,有人负责技术维护,还有人专门用于“”(即通过多个账户分散转移资金)。这种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犯罪模式,在吉林通化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吉林通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图2

吉林通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图2

治理对策与建议

针对吉林通化地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治理: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要深挖那些专业化、组织化的犯罪团伙;强化源头监管。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要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案例宣传、法律讲座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社会共治。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反诈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帮忙信罪的良好氛围。

还要注重国际和地区间的协作。由于部分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或跨区域的特点,吉林通化地区的执法部门需要加强与外地警方以及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吉林通化地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泛滥,不仅反映了当地社会治理中的某些薄弱环节,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手段升级、社会协同治理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打击和预防的有效合力。只有这样,才能切实遏制帮忙信罪的高发态势,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而成,具体案例均为虚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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