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类高发且危害性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一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从法律条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针对的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这里的“技术支 持”不仅包括传统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还涵盖如今较为常见的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服务。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随着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际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结合相关判决案例,对这一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图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
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时,司法机关常常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实践难题:
在主观明知的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虽然法律规定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如何准确认定“明知”,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在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方面争议较大。由于不同个案中提供的帮助类型和危害后果差异性较大,导致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为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其危害结果可能体现在纵容活动的发展,进而影响社会风气。
在共同犯罪认定方面存在模糊区域。随着网络犯罪分工的专业化,“帮助”行为往往与其他上游犯罪之间呈现出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这使得在某些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准确判断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其他相关罪名。
通过分年来的相关判决案例各法院在适用该罪名时逐渐形成了以下几点共识:在认定“明知”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情节严重程度的判定上,要综合考虑行为方式、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共同犯罪认定方面,应当注意区分帮助犯和实行犯。
判决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量刑标准
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案件时,证据认定是关键环节。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类证据: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其是否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记录:如聊天记录、 communications等,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合意;
3. 交易流水记录:特别是涉及支付结算服务的案件,银行流水或第三方支付记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量刑标准方面,《刑法》规定了两档法定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 提供帮助行为所涉及的信息网络犯罪的数量及涉案金额大小;
2. 行为对正常网络秩序的破坏程度;
3. 后果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 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等。
刑罚适用中的特殊问题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还需要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其一,在主观恶意的认定方面应当谨慎。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则不应构成该罪;但如果行为人对于“明知”的认识仅限于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其二,在支付结算类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区分帮助犯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倾向,即将所有涉及支付结算的行为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而忽视了非法经营等其他罪名的适用可能性。
其三,在主观明知认定过程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原则。对于初犯、偶犯或者仅仅提供技术支持并不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依法从宽处理;而对于屡教不改职业化的犯罪分子,则应从严打击。
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图2
本文与建议
通过梳理近年来的相关司法判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疑难问题。如何在认定“明知”和判断情节严重程度时做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如何准确区分不同罪名之间的界限,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性质;
2. 在具体案件中要注意综合考量各种情节,避免机械化执法;
3.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