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视角下的虚拟货币犯罪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浪漫人生路 |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区块链技术的进步,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行。虚拟货币的兴起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刑法领域。从中国刑法的角度探讨虚拟货币犯罪及其法律适用,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跨境交易等特点,成为犯罪分子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工具。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虚拟货币被盗、被诈骗等案件屡见不鲜。由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刑法定性的争议较大。

本文旨在分析虚拟货币在刑法中的法律属性,探讨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问题,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协商的具体实践,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中国刑法视角下的虚拟货币犯罪及其法律适用 图1

中国刑法视角下的虚拟货币犯罪及其法律适用 图1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在刑法中的定性

虚拟货币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和流通的加密数字化代币,比特币(Bitcoin)和泰达币(USDT)。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不同,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和国家强制性,其价值主要依赖于市场供需关系。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刑法视角下的虚拟货币犯罪及其法律适用 图2

刑法视角下的虚拟货币犯罪及其法律适用 图2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性利益的侵害可以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等传统犯罪。由于虚拟货币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货币或财物,其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争议。在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货币的案件中,法院需要明确该行为是否应当以侵犯财产罪论处。

学术界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有三种主要观点:

1. 虚拟货币为“财物”:认为虚拟货币具有价值交换功能,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

2. 不属于“财物”但属于“财产性利益”:认为虚拟货币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其背后附着的价值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 不具有财产属性:少数学者认为虚拟货币仅是一种技术产物,不应纳入财产犯罪的范畴。

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法院倾向于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并据此适用侵犯财产罪的相关规定。在“张三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与传统财物在犯罪手段和被害后果上存在差异,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判断。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犯罪定性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盗窃:通过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虚拟货币钱包或交易所账户,窃取其虚拟货币。

2. 诈骗:以虚假交易或投资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虚拟货币。

3. 抢劫: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虚拟货币。

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类似的罪名还包括诈骗罪(第26条)和抢劫罪(第263条),其刑罚幅度与盗窃罪相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虚拟货币的价值、交易背景以及犯罪手段等因素,准确适用刑法规定。在“李四网络诈骗比特币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部分案件涉及跨国交易的虚拟货币,这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由于虚拟货币具有跨境特性,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国际,共同打击虚拟货币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协商机制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可以通过与检察机关协商达成一致的量刑建议,从而简化审判程序。这一制度在处理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量刑协商的前提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由于虚拟货币犯罪的特殊性,司法机关需要对犯罪定性和涉案金额进行严格审查。在“王五非法获取以太坊案”中,鉴于被告人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量刑协商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虽然虚拟货币的价值可能较高,但其作为财产形式的特殊性需要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对于初犯、偶犯或者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司法机关应当注重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在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虚拟货币犯罪是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新挑战,如何准确适用刑法规定已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从法律属性、犯罪定性以及量刑协商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以下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刑法》中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犯罪的具体认定标准。

2. 加强司法协作:建立跨部门机制,共同打击虚拟货币犯罪,保护被害益。

3. 推动国际鉴于虚拟货币的跨境特性,应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制定统一的刑法标准。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在数字经济时代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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