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法律适用与争议分析

作者:deep |

在当代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这一问题的探讨从未间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订以来,该罪名的界定、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便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话题。从法律条文出发,结合司法案例与学术观点,系统阐述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属于选择性罪名,并探讨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与解决路径。

何为“选择性罪名”及刑法中的相关分类

我们需要明确“选择性罪名”的概念。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完整的罪名可以分解为多个并列或者递进的罪状描述,行为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其中部分或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中,选择性罪名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单一罪名包含多项罪状,如“盗窃、诈骗、抢夺”,二是因情节轻重不同而形成递进式处罚规定。

从现行刑法的条文结构来看,选择性罪名主要集中在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领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表述,“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轻重而作出区分的规定方式,正是选择性罪名特征的具体体现。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法律适用与争议分析 图1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法律适用与争议分析 图1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基本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一罪名。其法律条文表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该条的第二款中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这一条款设计强制猥亵、侮辱罪并非简单地将“强制猥亵”与“侮辱”作为并列关行规定,而是将这两种行为方式与侵害对象(他人或妇女)相结合,构成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还专门设立了针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条款——“猥亵儿童罪”,其刑罚幅度相较于普通强制猥亵、侮辱罪更为严厉。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也表明,在涉及儿童的性侵害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罪名适用,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界限。

对“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的争议与分析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属于选择性罪名,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一定争议。支持者认为,“强制猥亵”与“侮辱”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异,且各自对应不同的加重处罚条件(如聚众流氓或公共场所作案),因此该罪名具有选择性的特征。而反对者则强调,二者并非对立或并列关系,而是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表现形式。

这种争议源于对“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一罪名本身的理解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决定了对该罪名的具体运用:一方面,“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侮辱妇女”则具有明确的对象指向性(即针对女性实施)。这种区分使得在具体案件中,准确把握罪名适用范围和处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的误区与建议

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误用。有些案件将单纯的言语侮辱行为直接认定为本罪,而忽略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一必要构成要件;还有的案件混淆了“强制猥亵他人”与“猥亵儿童”之间的界限,导致量刑畸轻或畸重。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准确把握罪名的构成要件:既要区分“强制猥亵”与“侮辱”的具体行为方式,也要明确侵害对象的范围。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必须严格区分适用“强制猥亵、侮辱罪”还是“猥亵儿童罪”。

2.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及处罚尺度。

3. 加强法官与检察官的专业培训:针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其对复杂案件中罪名选择的判断能力。

刑法修正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1.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增加关于“以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表述,使其与“强制猥亵他人”形成对仗关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这样既保持了条文的逻辑性,又避免了适用过程中的争议。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法律适用与争议分析 图2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法律适用与争议分析 图2

2. 明确界定“侮辱妇女”与“侮辱他人”的区别,防止实践中因对象不同而导致罪名适用不统一。

3. 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详细列举不同类型的行为方式及其对应的处罚标准,为一线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

“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一罪名是否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学界和实务部门均存在一定争议。但无论如何,该罪名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性自主权利不受侵犯。在司法适用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刑法的谦抑性与介入限度,确保每一次司法判决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一罪名性质的探讨将更加深入,这也将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宝贵的理论支持。对于这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问题,我们既要保持足够的重视,又要避免陷入过度理论化与形式化的误区,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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