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刑法假药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解析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假药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要更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从法律条文解读、司法实践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全面探讨2021年新刑法下假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1年新刑法下的“假药”?
2021年新刑法假药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解析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而“假药”则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取消了“按假药论处”的规定,但保留了对假药行为的严厉打击。根据发布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假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1. 假药的核心法律特征
- 不具备疗效:假药通常缺乏有效的成分,无法实现其宣称的治疗效果。
- 未经批准: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和制售假药。
- 主观明知性: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药品为假药仍然进行生产和销售。
2. 假药案件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假药案件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当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药品时,则应优先适用《刑法》百四十一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
“2021年新刑法”对假药案件的具体规定
1. 法律条文更新要点
- 加重处罚力度: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幅度,情节严重者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细化认定标准:明确了“明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认定标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2. 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假药案件的具体量刑情节进行了细化:
-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销售对象为孕产妇、儿童等特殊群体,或者在自然灾害期间哄抬药价的行为。
- 情节认定标准:明确规定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如可能导致严重疾病或死亡后果。
假药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及实务分析
1. 主客观要件的证明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药常常成为定罪的关键。由于大部分行为人会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检察机关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印证其主观故意。
2. 假药与劣药的区分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劣药”是指药品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假药和劣药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大”。
3. 多罪名竞合的处理
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可能既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如何准确判断罪名之间的关系是司法难点之一。
2021年新刑法下假药案件的风险防范建议
1. 企业合规建议
- 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 加强对上游供应商的资质审核,确保原材料来源合法。
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行政机关在查处假药案件时需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案件被法院排除。
3. 刑民交叉案件的应对策略
对于已知存在法律风险的企业和个人,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化解风险。
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一:张某销售假药案
基本事实:
- 张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外地购入大量假冒品牌药品,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 经鉴定,涉案药品成分与国家规定标准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假药。
法院判决:
-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评析:
-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既符合“明知”的主观要件,又具备“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客观后果。
- 罚刑力度加大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药品安全问题的高压态度。
案例二:某药业公司生产劣药案
2021年新刑法假药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解析 图2
基本事实:
- 某药业公司因生产工艺不达标导致部分批次药品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 经鉴定,虽未达到假药标准,但属于劣药范畴。
法院判决:
- 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对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评析:
- 此案提醒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法律风险升级。
2021年新刑法下,假药案件的法律适用更加精细化和从严化。司法机关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也需要注重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对于企业和社会公众而言,加强法律意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积累,相信假药案件的治理机制将更加成熟和有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