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第69条|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与法律适用

作者:岁月之沉淀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过程中,关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尤其是新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标准。从法律规定、犯罪构成、法律责任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等方面,系统阐述新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下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安全的行为。这一罪名在《刑法》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明确规定,其核心在于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根据新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新刑法第69条|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与法律适用 图1

新刑法第69条|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与法律适用 图1

1. 完全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普通自然人;

2. 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或知识,但尚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

3. 尚未取得相应诊疗科目许可或医疗机构合法资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不仅限于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非法行医时间持续较长且屡教不改;

- 因非法行医延误病人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 无正当执业资格而冒充医生进行诊疗活动的;

- 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重全隐患的;

- 向患者假冒伪劣药品或超范围贩卖特殊药品(如品、毒品等)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刑法第六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非法行医犯罪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客观行为:

1. 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行医:包括未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诊疗活动,或以虚假身份骗取患者信任的行为。

2.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

3. 违反医疗技术规范的行为:如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或在医疗过程中违背临床用药原则开具不必要药物的。

4. 危害患者健康安全的行为:包括因诊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后果。

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新刑法体系下非法行医犯罪面临的刑罚主要包括:

- 有期徒刑:最低可至六个月,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拘役或管制:针对情节较轻的行为;

- 剥夺政治权利:在特定情况下适用附加刑;

- 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牟取暴利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非法行医者需依法赔偿患者因诊疗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司法实践中常见疑难问题

1.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具体案件中,“情节严重”往往需要结合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2. 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前者属于刑事犯罪,后者更多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和行为违法性。

新刑法第69条|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与法律适用 图2

新刑法第69条|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与法律适用 图2

3. 单位非法行医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对于医疗机构整体或其内部人员的非法行医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仍需进一步明确。

预防与打击非法行医犯罪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细化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标准。

2. 加强医疗市场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行医行为。

3. 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维权能力,减少对非法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新刑法第六十九条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通过明确法律条文、规范司法适用,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在实践中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打击非法行医、维护医疗卫生安全的合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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