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假药的定义与法律适用

作者:沉沦 |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特别是在医疗领域,药品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治疗效果的好坏,甚至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在现实中,假药的存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法律对于假药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假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其他药品的物品。这一定义明确界定了假药的基本特征,并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假药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假药”的法律内涵和外延,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法中假药的定义进行详细阐述:其一,分析假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其二,探讨假药与以次充好等类似行为的区别;其三,结合现实案例说明假药犯罪的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其四,分析当前刑法在规制假药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力求通过对假药定义的深刻理解,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方向。

刑法中假药的定义与法律适用 图1

刑法中假药的定义与法律适用 图1

假药的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假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其他药品的物品。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 从积极构成要件来看:假药的最基本特征是“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里的“市场上”可以理解为任何正式销售渠道,包括药店、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正规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2. 从消极构成要件来看:假药的本质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其他药品。“冒充”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完全用无任何药效的物品来替代药品(如用淀粉、糖等冒充种治疗药物),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使用具有药效的物质,但与说明书标注的内容不符。

3. 从法律后果来看: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还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假药的定义并不限于完全无效的药品,即使种药品具有部分疗效,但如果其成分与说明书标注的内容不符,则仍然可以认定为假药。这种广义上的界定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假药与以次充好等类似行为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假药、劣药以及以次充好等行为之间的区别。准确地区分这些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1. 假药与劣药的主要区别

- 假药的核心特征是“冒充”,即用非药品或者其他药品来冒充种特定的药品;而劣药则是指药品本身符合国家标准,但由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质量不符合标准。制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部分批次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则这种药品属于劣药而非假药。

2. 以次充好与假药的区别

- 以次充好通常是指用低价低质的产品冒充高价优质产品。在药品领域中,这一行为可以表现为将疗效较低的药品冒充为疗效较高的同类药品。这种情况虽然与假药具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本质区别:假药强调的是全部或者部分成分的虚假性,而以次充好更多的是一种“质量等级”的欺诈。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假药和劣药分别对应不同的罪名和法定刑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结果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则是危险犯,只有在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假药犯罪的特点与社会危害

刑法中假药的定义与法律适用 图2

刑法中假药的定义与法律适用 图2

1. 假药犯罪的特点

- 犯罪手段隐蔽性高: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通常会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地下工厂、雇佣无职业固定场所的销售人员等。这类犯罪活动往往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专业技术性,给执法部门的查处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 利益驱动明显:随着药品市场的不断扩张和人民众对健康需求的,假药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铤而走险。

- 组织网络化程度高:制售假药犯罪逐渐呈现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的特点,形成了从生产到销售的一条龙产业链。这种组织形式不仅提高了违法活动的效率,也增加了查处工作的难度。

2. 假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 人身健康受到直接威胁:假药的最大危害在于其根本不具有或者不足以具备治疗疾病的效果,服用后不仅无法疾病,反而可能延误病情甚至加重患者的身体损害。有些假药中还含有对身体有害的成分,如激素类物质等,长期使用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副作用。

- 影响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售假药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导致合法经营的企业面临着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影响整个行业的信誉和长远发展。

- 浪费社会医疗资源:患者因服用假药而病情得不到有效治疗或者延误治疗,最终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医疗资源进行救治。这种现象无疑加重了社会的经济负担。

当前刑法在规制假药犯罪方面的不足

尽管我国刑法对假药犯罪设置了严厉的刑事处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法律适用标准不够明确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假药”的范围一直是困扰实务部门的一个难题。对于标签、说明书存在轻微瑕疵但尚未构成实质性冒充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假药?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还不够清晰,导致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2. 罚金刑的适用效果有限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仅要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死刑,还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刑罚设置本身是合理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那些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小额销售的不法分子,往往难以查到足够的财产用于缴纳罚金,导致法律威慑力被弱化。

3. 与民商法衔接存在问题

- 刑法和民商法在调整假药犯罪方面的衔接并不紧密。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即同一个行为可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受到不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完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对假药犯罪的规制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 针对“假药”这一概念的外延范围,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应当重点强调“虚假性”的认定标准,避免过于机械化地将标签、说明书等表面现象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

2. 强化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 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罚金刑的实际效果,在明确宣告刑的也要确保能够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到位。对于那些有能力缴纳罚金却拒不缴纳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等。

3.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

- 在打击假药犯罪的过程中,、检察院、法院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需要形成合力,建立定期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特别是在处理大案要案时,更应当注重跨区域、多部门的协同作战,提高案件侦破率和起诉率。

假药犯罪不仅严重威胁人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我国刑法虽然在这一领域设置了较为严密的法网,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以及推动部门间的协调等多种手段,切实维护人民众的健康权益,保障药品市场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王东. 假药犯罪研究[J]. 法学论坛, 2019(3):45-60.

[2] 李华. 刑法视角下的假药认定问题探讨[J]. 刑事法学报, 2020(2):78-90.

[3] 张林. 我国药品犯罪治理现状及对策建议[J]. 社会科学, 2021(4):123-135.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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