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作者:独霸 |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是什么?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肖像权的保护规定在第六编“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这一条款明确界定了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并为后续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基础。

在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对于这一条款的适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行为是否未经肖像权人明确授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目的;是否存在一定的损害后果。

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根据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公共利益或者学术研究等特定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不需要取得 consent。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灵活性。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1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1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通常需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 行为性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且具有营利目的或可能造成公众混淆的行为容易被认定为侵权。在商业广告、产品包装中擅自使用他人形象,通常会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2. 主观意图: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未取得授权而仍然实施相关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侵权责任的判定。

3. 损害后果:被侵权人因肖像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具体损失,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权利人的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4. 合理使用抗辩: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使用肖像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或公共利益需要等,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2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2

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具体适用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损害后果来确定具体的民事责任。

1. 停止侵害:这是最直接的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在布未经许可的肖像信息,权利人可以要求立即删除相关内容。

2.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公开道歉或通过媒体澄清事实。

3. 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因肖像权被滥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失,以及由此造成的精神痛苦,权利人都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肖像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多。民法典在这一领域的适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网络侵权的快速传播性: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往往难以彻底清除。在认定此类侵权行为时,法院通常会更加严格地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技术手段删除相关内容。

2. 数据肖像与深度伪造技术:利用AI技术生成合成图像或视频已经成为新型的侵犯肖像权方式。民法典并未对这一新型技术作出专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基于千零一十九条的概括性规定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侵权。

3. 合理使用边界:对于网络环境中的一些例外情形,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需要严格把握边界。在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主要会考虑到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以及对原有市场的冲击程度等因素。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尽管民法典已经为肖像权保护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1. 模糊条款的适用边界:“营利目的”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单纯的信息网络传播也可能构成营利目的,而有的则持更为严格的态度。

2. 难以穷尽的新技术挑战:民法典制定时可能并未预见深度伪造等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单行立法进行补充规定。

3. 举证难度:肖像权人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如何证明损失金额和精神损害成为实务中的难点。

4.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在侵害肖像权案件中,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尚无明确法律规定。部分法院可能会结合具体案情酌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保护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肖像权保护的需求也在不断和变化。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细化合理使用规则: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肖像的具体条件和范围,以便更好地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加强对网络侵权的规制: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侵权方式,建议立法机关或出台专门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

3. 推进跨国法律协作:对于涉及跨国使用的肖像权保护问题,应当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交流,建立更加完善的跨境法律协作机制。

4. 完善损害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并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避免因个案差异导致的裁判不公。

作为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面对新技术和新挑战,相关法律规定仍需不断完善和细化。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对个人形象权益的有效维护,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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