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离市报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离市报备管理的若干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取保候审期间离市报备的管理,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离市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备离市情况。
报备程序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市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备,提供以下材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离市前所在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离市证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市的原因、离市时间、离市地点等详细情况说明;
(4)其他可能影响刑事诉讼进行的相关材料。
2. 公安机关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报备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批准其离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说明理由。
离市限制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离市报备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1
1.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市。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市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批准。
监管措施
1. 公安机关应当对取保候审期间离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管。监管措施包括: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期汇报,了解其离市后的生活、工作情况;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悔过;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离市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2. 对违反离市报备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警告、批评或者强制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依法重新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