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后重新自首的相关处理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规范取保候审后重新自首的相关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条 取保候审后重新自首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取保候审后重新自首,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后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
第二条 重新自首的处则
对于取保候审后重新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程度。
第三条 重新自首的处理方式
对于取保候审后重新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重新自首的期限
重新自首的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措施之日起计算。重新自首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但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
第五条 重新自首后的程序
对于取保候审后重新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第六条 重新自首后的审判
对于取保候审后重新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审判。审判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重新自首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审查终结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判决定。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关于取保候审后重新自首的相关处理规定》 图1
对于取保候审后重新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并告知其重新自首的情况。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