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法律适用规则|合同责任认定

作者:夏沫青城 |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而针对违约行为的救济手段主要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但这种主张方式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和复杂性。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对“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并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基本概念及功能定位

在中国民商法体系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即赔偿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赔偿金和违约金是实践中最常被提及且最易引发争议的责任形式。

1. 赔偿金的概念与功能

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法律适用规则|合同责任认定 图1

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法律适用规则|合同责任认定 图1

赔偿金是指非违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通过金钱的方式进行补偿的制度。其核心功能在于填补实际损害,具有明显的补偿性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一条规定明确了损失赔偿的基本范围和计算标准。

2. 违约金的概念与功能

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在一方发生违约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功能,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合同履行并维护交易秩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显着差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3. 两者的主要区别

从功能定位来看,赔偿金更注重对实际损害的填补,而违约金则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在适用范围上,赔偿金适用于所有合同领域,而违约金主要依赖于双方的合意约定,具有较强的任意性。

司法实践中“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的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基于不同的法律考量,一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但这种做法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1. 非违约方需证明实际损失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守约方希望获得赔偿金,必须就其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提供充分证据。这种证明义务往往给非违约方带来较大的诉讼负担。

2. 约定违约金的可调整性

如果当事人主张适用违约金和赔偿金,法院可能会审查两者的公平合理性。在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拒绝支持额外的赔偿请求。

(二)法律规则的竞合问题

1.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交叉适用

如果违约行为构成侵权,则非违约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此时,需要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区分,并合理计算赔偿范围。

2. 同一违约行为下的多重救济手段

根据合同编的立法精神,除非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限制,否则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但这些诉求需经过法院的综合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三)司法裁判中的规则倾向

1. 倾向于支持“选其一”的适用原则

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法律适用规则|合同责任认定 图2

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法律适用规则|合同责任认定 图2

在大量司法案例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之间做出选择,尤其是在违约金已经能够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也避免了重复获利的问题。

2. 允许主张的前提条件

如果非违约方能够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或者违约行为存在故意性、严重性,则法院可能会支持适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的合理化解路径

为了避免“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带来的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合同约定的指引作用

1. 约定优先原则

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具体适用条件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非有违反公平原则或其他无效事由存在。

2. 合理限制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条款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额明显过高或过低,非违约方可以申请调整或变更。

(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1. 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

法院应当在裁判中明确审查要点,是否需要区分可得利益损失与实际损害、如何计算合理的赔偿范围等。

2.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合理平衡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与赔偿金的补偿性功能。

(三)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1. 细化可主张的具体条件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允许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并规定相应的计算方法。

2. 统一损失认定标准

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应制定统一的指导规则,避免因法官自由裁量而导致裁判尺度不一。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万元,并明确约定了具体的违约情形。后B公司违约,导致A公司实际损失达70万元。A公司可以主张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差额部分(即20万元)。

案例2:违约行为存在故意性

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常年合作协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并明确约定了不得提前终止合作的具体条款。后D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导致C公司实际损失40万元。由于D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性和故意性,法院可能会支持适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未来趋势与法律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关系将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在“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的问题上,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以促进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

1. 加强意思自治的保护

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自由。

2. 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在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也要防止非违约方通过“双重赔偿”获得不当利益。

3. 注重法官的培训与指导

通过对一线法官的业务培训和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的问题本质上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与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通过完善法律规定、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以及加强意思自治的保护,可以在促进经济发展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又要防止利益失衡,确保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