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作者:久往我心 |

"紧急避险"是一个既常见又复杂的法律概念。它通常指在面临突发危险时,行为人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第三方权益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对"做紧急避险"这一概念进行全面阐述,并结合实务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为紧急避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紧急避险的范围、限度以及适用条件,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和实务难点。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1

紧急避险|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1

在法律实务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经常被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行为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的行为对象通常是与危险源无关的第三方。

2. 目的不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发生。

3. 法律责任: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必须对过当防卫承担刑事责任;而在紧急避险中,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

职务责任与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意味着,对于处于特定职责岗位的人来说,在面临危险时必须优先履行其职业义务,不能轻易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在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或医护人员等特殊职业中,从业人员即使面临个人生命危险,也应尽可能履行其工作职责,而不能随意采取逃避行为。

紧急避险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要件:

1. 现实性: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情形。

2. 紧迫性:危险已经迫近,来不及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3. 必要性:采取的行为是避免更大损害的最低限度手段。

4. 结果正当性: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预防的损害。

紧急避险|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2

紧急避险|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2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司机为躲避突然冲出的人行道,紧急转向撞坏路边护栏。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因为其目的在于避免更严重的伤亡事故,并且采取的措施在合理限度内。

紧急避险的法律边界

尽管法律对紧急避险设定了较高的保护标准,但仍然存在一些边界问题需要明确:

1. 比则: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与所预防的危险相当,不得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2.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是出于不得已和善良动机,不能有明显的恶意或报复心理。

3. 事后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选择,事后需要经过法律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一起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这种判决结果反映了法律对防卫者主观心态和行为动机的严格审查。

紧急避险与国际法比较

在不同法系中,"紧急避险"的概念略有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将紧急避险称为"正谊行为"或"不得不为的行为";而在英美法系,则使用"duress"(胁迫)这一概念。

以德国为例,《德国民法典》第三五二条明确规定:"因情况危急而不能请求法律救济时,所有人在其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得被强制遵守对他的义务要求。"这种规定与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细微差别。

"做紧急避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和刑法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具体适用时,必须严格把握法律要件,准确界定行为边界,确保其不被滥用或误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这一概念将得到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规范化的适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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