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和程序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制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处分是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行政秩序,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和程序如下:
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分分为:
1. 警告。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以示警告、教育。
2. 记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以示批评教育。
3. 记大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以示批评教育,并记入个人档案。
4. 降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降低其职务、职级。
5. 撤职。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取消其职务、身份。
6. 开除。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取消其职务、身份,解除劳动关系。
行政处分的程序
1. 行政处分决定书。国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并载明被处分人的姓名、职务、处分的种类、原因、依据、期限等事项,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签发。
2. 行政处分通知。作出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工作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通知期限,但延长通知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 行政处分执行。被处分人应当执行行政处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如有抗拒、逃避或者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处分复查。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行政处分,如被处分人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依法申请复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减轻或者撤销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处分的种类和程序,为行政处分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分程序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并在15日内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工作单位,被处分人应当执行行政处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对于行政处分的执行和复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以保障行政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