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审查规定
目录
总则
行政法规的定义和范围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废止
行政法规的审查
审查的程序和期限
审查的结果和运用
附则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审查工作,保证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审查行政法规。
第三条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审查,应当遵循民主、公开、依法、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行政法规的审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行政法规审查。
行政法规的定义和范围
第五条 行政法规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家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废止,应当符合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得制定行政法规:
(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三)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版权局等已经制定和实施的具体规定;
(四)创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具体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需要制定具体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审查规定 图1
(二)根据领导的部署,为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具体规定;
(三)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制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