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洁的行政法规制度简介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制定日期:2021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条 为了加强行政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提高行政法规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简介。
第二条 本简介所称简洁的行政法规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某些具体事项,通过制定简洁的行政法规,对国家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
简洁的行政法规制度简介 图1
第三条 简洁的行政法规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体现行政管理目的和实际需要;
(三)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和操作;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五)注重实际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第四条 应当根据本简介的规定,制定和修订简洁的行政法规,报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简介的规定,加强对简洁的行政法规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简介的规定,加强对简洁的行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简介的规定,加强对简洁的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简介的规定,加强对简洁的行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简介的规定,加强对简洁的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本简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可以根据本简介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简介的解释权归。
法规效力:本简介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规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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