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十部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
1. 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废止行政法规。
2. 法制办负责制定、和废止行政法规,并应当将制定、的案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十部规定 图1
3. 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程序,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的实施和监督
1. 行政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自执行之日起生效。
2. 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3.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可以对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向法制办反映情况。
行政法规的变更和废止
1. 因国家经济、社会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废止行政法规的,可以决定变更或者废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
2. 废止行政法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废止程序,并应当说明废止的原因。
行政法规的解释和运用
1. 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
2.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可以对行政法规的运用情况进行咨询,并向法制办提出意见。
其他规定
1.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之间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法制办负责负责解释和运用。
3. 本办法由法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