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停车场行政法规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范地下停车场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地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地下空间内的停车场。
第四条 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全国地下停车场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从事地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城市发展战略和地下空间资源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地下停车场布局,确保地下停车场与城市交通、城市设施相协调。
第六条 地下停车场的设计、建设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停车场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地下停车场管理技术,提高地下停车场管理水平。
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从事地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地下停车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设置收费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垄断停车场资源。
第十条 地下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安全运行。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地下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停车场提供便捷、高效的智能化服务,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设备、场地等进行定期清理、保养和维护,确保停车场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停车场行政法规规定 图1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设置收费标准、不合理垄断停车场资源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鼓励人民群众对地下停车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地下停车场经营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停车场依法予以整改。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地下停车场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