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度实施条例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废止和实施,保障国家行政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实施条例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废止和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实施条例旨在加强对行政法规的制定、、废止和实施的管理,确保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规的制定、、废止
第五条 行政法规的制定、、废止,应当遵循、公开、依法、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废止行政法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政法规的制定、、废止,应当经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评估,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
第八条 行政法规的制定、、废止,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负责。
第九条 制定、、废止行政法规,应当制定详细的方案,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制定、、废止的行政法规,应当依法向公众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制定、、废止的行政法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由或者中央人民政府签发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的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享有陈述、申诉、控告、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的、废止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废止,应当依法进行,保证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废止的行政法规,应当依法向公众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废止的行政法规,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负责。
第十九条 、废止的行政法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由或者中央人民政府签发予以公布。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法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制定、、废止行政法规的;
行政法规制度实施条例 图1
(二)违反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的;
(三)不依法向公众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
(四)不依法执行行政法规的;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条例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