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2017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解答
行政法是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定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活动,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法在维护国家权益、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法,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纷纷加强行政法学习、研究。
2017年,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司法解释》),旨在更好地适用行政诉讼法,规范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和效率。对《2017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2017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案标准
《2017司法解释》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或者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7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受案标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司法审查时,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二)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定;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规定进行解释;
(四)行政机关制定或者修改行政行为依据的下列规定:
1. 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 行政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下列规定:
(1)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2)行政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的行政规定;
(3)行政机关对行政规定进行解释;
(4)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的行政规定中规定可以制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其他规定。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017司法解释的实践问题与解答
1. 如何理解《2017司法解释》条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7司法解释》条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裁 决的,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裁 决的,但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机关对行政规定进行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7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对行政规定进行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为了规范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司法审查时,行政机关对行政规定的解释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如何理解《2017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的行政规定中规定可以制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其他规定”
《2017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的行政规定中规定可以制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其他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的行政规定中,除前款所列规定外,还可以制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其他规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司法审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的行政规定中除前款所列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4. 如何理解《2017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017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前款所列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司法审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关于行政法2017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解答 图1
《2017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能够深刻理解《2017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积极运用行政法知识,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