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作者:怎忆初相逢 |

行政法的多元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制度设计,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凸显,传统的单一化纠纷解决模式已难以满足社会治理的需求。为此,近年来及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法多元化发展的路径与实践,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层面取得了显着成果。

行政法多元化的内涵与背景

“行政法的多元化”,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通过引入多元主体、多样手段和多种程序,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多元化既体现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如协调、调解、仲裁等),也体现在制度设计上(如府院联动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其本质是通过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提升行议化解的整体效能。

从背景来看,我国行政法多元化发展的动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行议的类型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其二,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其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在此背景下,于2021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为全国法院系统推进行政法多元化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引。

行政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图1

行政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图1

行政法多元化的具体实践

(一)府院联动机制

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府院联席会议”制度。以某省级行政区为例,该省已于2019年建立了由省政府法制办和法院共同参与的行政复议与诉讼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年初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就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与指导。这种府院联动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显着成效,如某区行政机关2022年因诉前调解成功而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占比达到37.5%。

(二)调解前置程序

根据的意见要求,在各地实践基础上,法院系统正在探索将调解纳入诉前必经程序。具体而言:

1. 对于行政赔偿、补偿等民生案件,原则上实行“调解前置”。只有在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情况下,才转入诉讼程序;

2. 将协调化解的范围扩展至更多类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协议等;

3. 探索建立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机制,确保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行政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图2

行政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图2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为推动依法行政,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出庭应诉率已显着提升:某市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58.7%,较五年前提升了三倍。这些“关键少数”的参与不仅有助于案件公正处理,更能彰显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

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尽管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行政法多元化实践仍面临不少困难:

1. 观念层面:部分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对多元化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2. 制度供给:相关配套机制尚不完善,如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仍有待明确;

3. 能力不足:基层法院和行政机关缺乏足够的专业能力来处理复杂案件。

对此,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1. 加强宣传与培训,提升各方主体对多元化解的认识水平;

2. 完善配套制度建设,重点解决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3. 强化府院联动机制,在人才、资源等方面实现共享。

行政法多元化发展的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推进,行政法的多元化发展将继续深化。可以预见,未来的多元化实践将呈现以下特点:

1. 智能化: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构建线上调解平台;

2. 专业化:纠纷解决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3. 国际化: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增强制度的全球竞争力。

行政法的多元化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治理难题的有效途径。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中,我们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又要立足实践创新,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依法行政的深度结合,“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图景终将实现。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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