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判断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的判断活动,保证行政法规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或者废止行政法规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提交的行政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审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审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
审查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审查范围
(一) 是否符合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确定的基本原则;
(三)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四)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要求;
(五)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体要求。
第七条 审查标准
(一) 符合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确定的基本原则;
(三)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四)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要求;
(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体要求。
审查程序
第八条 审查程序
(一) 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范围和标准,对提交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
(二) 审查人员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现场审查、 hearing、调解等方式进行审查;
(三) 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送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阅。
第九条 审查报告
(一) 审查人员应当编写审查报告,载明审查的实际情况、审查的结果、审查的意见和建议;
(二) 审查报告应当送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审查结果的公开
(一) 审查结果应当自审查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判断办法 图1
(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审查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 审查决定的执行
(一)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二) 审查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向公众公开。
责任与承担
第十二条 审查责任
(一) 审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提交的行政法规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审查;
(二) 审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
(三) 审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承担责任
(一) 行政机关应当对因违法审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 审查人员因违反职责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一) 对审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二)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的理解,可以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判断办法申请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