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证据的若干规定》
行政法证据的定义与分类
行政法证据,是指在行政法活动中,用于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的各种资料和依据。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法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现场笔录、照片、录音、录像等。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传来性文件等。
2. 根据证据的性质,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口头证据等。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报告、信函等。物证是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物品、器物等。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音、录像、照片等方式存在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脑文件、手机短信等。口头证据是指通过口头方式存在的证据,如对话、证人证言等。
3. 根据证据的可靠性,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现场目击者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推断出来的证据,如的书证、物证等。
行政法证据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法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三条至第七条。
1. 第五十三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法证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提供的其他证据。
2.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下列证据可以申请质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
(二)对物证的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三)对视听资料的完整性;
(四)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五)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六)行政机关信赖保护是否合法。
3.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质证的,应当在行政诉讼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4. 第七一条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由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共同审查。行政机关认为证据合法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合法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
行政法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 审查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类型;是否符合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等要求。
2. 审查的方法:行政机关可以采用询问、调取、勘验等方式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庭审、询问、勘验等方式进行审查。
3. 审查的标准:是否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审查的结果:对符合要求的证据,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合法性并予以采纳;对不符合要求的证据,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排除其采纳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证据的使用
1. 使用的要求:在使用行政法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确实性和可靠性的原则。
2. 使用的范围:行政法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可以参考使用行政法证据的原则,但不得直接采纳。
3. 使用的限制:行政机关在使用行政法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证据。
行政法证据是行政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于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法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和使用行政法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确实性和可靠性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法证据在行政法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行政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图1
行政法证据的若干规定
行政法证据是指在行政法活动中,用于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的各种材料和依据。行政法证据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行政法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和认定,我国制定了《行政法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法证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行政法证据的分类
根据《规定》,行政法证据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剧本、证书、证明文件、计算表、图纸、照片等,用以证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 物证:包括实物、原物、复制物、模型等,用以证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用以证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4. 电子数据: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信息等,用以证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5. 证人证言:包括目击者、当事人、证人等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陈述和意见,用以证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6. 检验、检测、鉴论:包括对行政行为所涉物品、财产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所得到的用以证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行政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
1. 行政法证据的收集
(1)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法证据的收集活动。
(2)行政机关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机关应当确保行政法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隐匿、毁灭、篡改行政法证据。
2. 行政法证据的审查
(1)行政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行政法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行政法证据的若干规定》 图2
(2)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法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3)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法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认定等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法证据。
3. 行政法证据的认定
(1)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收集到的行政法证据进行认定,确定其是否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法证据的使用
1. 行政法证据在行政行为中的使用
行政法证据在行政行为中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适当。
2. 行政法证据的保密
行政机关在收集、审查、使用、认定行政法证据过程中,应当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行政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法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和认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规定,规范行政法证据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适当。行政相对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规定》的内容,合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