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作者:Demon |

交通运输厅行政法规废止是指交通运输部对已有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对于不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或者重复、冗余、矛盾、不必要的法规,进行废止、删除或修改,以优化法规体系,提高法规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交通运输厅行政法规废止是基于法治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法规进行清理、整合和优化,使法规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完善和高效。

交通运输厅行政法规废止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

1. 制定废止法规目录。交通运输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废止法规目录,明确需要废止的法规的具体信息,包括法规名称、废止日期等。

2.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交通运输部在制定废止法规目录的基础上,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废止的法规不再有实际用途。

3. 审核、审查和批准。交通运输部对废止法规目录进行审核、审查和批准,确保废止的法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需要。

4. 发布废止法规公告。交通运输部废止的法规将向社会公告,以便公众了解和遵守。

5. 实施废止法规。交通运输部废止的法规将在公告发布后生效,相关部门应当遵守废止的法规,停止执行。

交通运输厅行政法规废止有利于优化法规体系,提高法规的执行效率和效果,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废止法规也可以减少法规重复、冗余、矛盾、不必要的现象,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图1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办法》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

(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的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的通知》条规定。

(四)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八个、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废止的原因

本次废止的行政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已经失效、失去适用性,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法规予以取代。

其他相关事项

交通运输部将加强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废止工作,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交通运输部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高法规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图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图2

2023 年 2 月 24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