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建筑行政法规最新修订版》

作者:heart |

Green Building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最新修订版

目录

章 总则

绿色建筑的设计与施工

绿色建筑的评价与标识

绿色建筑的推广与应用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绿色建筑的管理,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制定本 Green Building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以下简称“本 code”).

第二条 本 code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评价和标识。

第三条 本 code 的宗旨是: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推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 本 code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绿色建筑的设计与施工

条 绿色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本 code 的规定,符合绿色建筑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绿色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环境、能源、社会、经济等方面,提高建筑物的性能和价值。

第三条 绿色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规划建筑物的布局、朝向、通风、采光等,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室内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建筑行政法规最新修订版》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建筑行政法规最新修订版》 图1

(二)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建筑物的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

(三)加强建筑物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措施,降低建筑物的运营成本和环境影响。

(四)加强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耐久性,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性能。

第四条 绿色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绿色建筑的评价与标识

条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施工评价。

第二条 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价和施工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进行。

第三条 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价和施工评价应当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设计评价: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评价。

(二)施工评价:按照绿色建筑施工评价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评价。

第四条 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价和施工评价结果应当由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出具,并应当作为建筑开盘售楼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绿色建筑的标识分为设计标识和施工标识。

第六条 绿色建筑的设计标识和施工标识由绿色建筑评价机构颁发。

第七条 绿色建筑的设计标识和施工标识应当作为建筑开盘售楼的必要条件,并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绿色建筑的推广与应用

条 绿色建筑的推广应当采取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企业自愿参与的方式。

第二条 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参与绿色建筑的推广。

第三条 企业应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提高自身的绿色建筑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绿色建筑产品。

第四条 绿色建筑的应用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要求,接受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评价和标识。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条 违反本 code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的。

(二)未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要求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评价的。

(三)未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的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产品标识的。

(四)未按照绿色建筑的推广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产品推广的。

(五)其他违反本 code 的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 违反本 code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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