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永久居住条例》
行政法规永久居住条例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在我国,关于移永久居住的规定,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法》等法律法规。
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free movement 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
2. 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取得国籍的权利,但是,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转移。
3. 移民法规定:国家实行移民政策,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移民交流与。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关于永久居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公民,如果在以外获得永久居留权,政府通常不会承认这种永久居留权,因为公民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永久居住条例》 图2
2. 对于非中国公民,如果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权,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中国工作、投资、学习等,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如申请、审批等。
关于永久居住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情况来判断。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使用“行政法规永久居住条例”这个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永久居住条例》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永久居住业务的办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永久居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有关规定,为特定人员长期居住、工作、学习等条件的制度。
第三条 永久居住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公民;
(二)具有我国国籍的港澳同胞、同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华侨、港澳同胞的内地眷属;
(四)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人员。
永久居住申请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可以申请永久居住。
第六条 永久居住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的照片;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四)其他支持申请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
第七条 机关应当自收到永久居住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拒绝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永久居住证明
第九条 机关批准永久居住的,应当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住证明》。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住证明》应当包括以下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照片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永久居住地点;
(四)永久居住期限;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住证明》由机关予以保管,并应当保存五年。
永久居住期限
第十二条 永久居住期限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期限有所不同。
(一)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五条项规定的外国公民,永久居住期限为五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住证明》发放之日起计算。
(二)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港澳同胞、同胞,永久居住期限为十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住证明》发放之日起计算。
(三)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华侨、港澳同胞的内地眷属,永久居住期限为五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住证明》发放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永久居住期限为五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住证明》发放之日起计算。
永久居住业务的变更、终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永久居住业务: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人申请永久居住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机关作出变更或者终止永久居住业务的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者机关在永久居住业务办理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申请人虚假材料的;
(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强制迁移或者遣送。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机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